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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可否作股东提请公司收购所持股份诉

问题描述:股东死亡,可否作股东提请公司收购所持股份诉讼条件。
股东死亡,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份作为该公司股东,对外无其他受让股份人,对内其他股东也拒绝受让,公司拒不收购所持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可否以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请求收购上述股份的诉讼。法律依据何在。是否有相关案例。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处盈利状况。
强调一下是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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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无法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转让股权时,又不想持股,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可否进入诉讼程序?(此为追加部分) 请注意限定的条件。

回答1:第一、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禁止股权继承的规定。如果没有股权继承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如果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份视为其放弃继承财产权,不能要求其它股东强行购买其股份。第二,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回答2: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回答3:不可以。

回答4:甲 乙 丙 3人成立XX公司,由于经营得力公司赚了不少钱,但是不幸的是次年甲出差办事出车祸死亡,甲的财产由其妻继承,妻知道自己不善经商便把甲在XX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丁,乙 丙反对但又不购买甲的股份故僵持不下,妻无奈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转让丁的股份有效------------------------------------------------------------此案例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过N次,考的是公司法的股权是否有自由权(即自由处置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不包含发起人,发起人要1年以后才能转让自己的股权.且有规定一定的比例),不需要他人的同意,比较容易混谣的一点是成为公司的合伙人不能通过继承和转让成为公司的主管一员,只有通过合伙人3分之2以上或者全体的一致同意才可以

回答5:对此问题《公司法》规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6:不可以。除非特定情况下,比如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公司是不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实上,公司如果购买了这部分股份,这部分股份该由谁持有,公司本身肯定不能作为持有人,也就等于是公司总股本减少,事实上,也就导致这部分股份变相由公司其他股东购得,显然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意思自治权利)以此是由起诉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股东死亡,可否作股东提请公司收购所持股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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