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亲兄弟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
但现实生活却并非尽如人意,
栾氏兄弟三人就因争夺父亲家产
闹上法庭!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案情
案件详情
上世纪八十年代,栾氏兄弟三人在父亲的主持下进行分家,在村委及其他亲戚的见证下立下分书。根据分书约定大哥分得新房四间,二哥等结婚时由父亲给盖新房,小弟分得父亲的老房。兄弟三人及中证调说人均在分书上签字,事后三兄弟均按分书约定取得了相关财产,小弟现居住在父亲的老房中。双亲过世后,两位哥哥拒不配合小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遂产生纠纷。
小弟依据分书,请求福山法院确认老房的归属,并请求判令两位哥哥协助办理老房过户手续。而大哥和二哥答辩称分家时不是自愿,是在父亲的胁迫下在分书上签字,拒不配合小弟将原在父亲名下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审理查明,分书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农村的生活习惯,也未违反当时当地的公序良俗,形式合法有效,且立分书之时,栾氏三兄弟均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分家过程中有任何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据此,对于小弟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老房归小弟所有,大哥、二哥限期协助小弟办理老房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协议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并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在上个世纪的农村,分家析产尤为常见,随着家中老人安享百年,分家析产纠纷显现,所有权确权纠纷是其中常见的一种。
在审理所有权确权纠纷过程中,法院既会审查订立分书时的形式,也会确认分家协议约定内容是否符合农村的生活习惯以及当时当地的公序良俗,同时还会对目前的实际财产占有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综合查明事实后,法官将明确进行确权,并确认其他方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义务。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的和谐稳定不仅事关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及国家的稳定意义尤其重大。分家析产仅是将大家庭形式上划分为多个更小的家庭,但家庭间的血缘关系无法割裂,亲情不应淡化,在各方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避免激化矛盾,亲情破裂,对于分家析产后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应积极履行,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安定,社会和谐美好。
承办法官:马清泉
案例编写人:周子新
责任编辑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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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是什么性质,有何种法律效力,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广大农村地区又比较常见。之所以没有规定,是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就不能以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通常来说,分家协议是指家庭成员在父母的主持下就家庭财产的分配所作出的约定。由于家庭财产通常是父母子女的共同财产,而分家协议又是将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所以分家协议一般含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将子女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二是将父母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
父母将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赠与型,指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交付财产后父母不再享有财产权利; 二是遗嘱型,指父母在分家协议中表达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意向,通常表达为“某某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归某某子女”,涉及的财产在父母生前仍归父母所有,父母生前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遗嘱内容,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作者 奉一兵)
现在的日常生活中,遗嘱时我们经常见到的。而对于分家单似乎不太常见,但对于上一辈的老人们来说,分家单有时候也会是他们的“最爱”。那么见惯了遗嘱的80、90后们,分家单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呢?本期北京英淇继承团队律师将给您聊一聊分家单。
提到分家单不能不提另外一个概念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而分家单是通过其上记载的内容证明分家事实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分家单是分家析产过程中的一个产物。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单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从主体方面来说,全体家庭成员参与签订家庭协议;从客体方面来说,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未提及分家单效力问题,可以说分家析产是典型的民俗问题。不过结合全国司法实务来看,分家单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属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分家单,对于在其上签名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应当自觉遵守。如果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推定分家单中所记载的权利义务,是在分家单上签名的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单是解决利害关系人对于相关财产权利产生纠纷时的最关键证据。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分家析产后,达成的分家协议应予以维护,私自变更已经析产的产权的遗嘱无效。因此,对于分家单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分配。
分家单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而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分家单既可以在被继承人生时进行也可以在其去世后进行,而遗嘱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在一定程度上有关联性。
北京英淇律师建议:鉴于分家单的法律性质,除非之前农村遗留的分家单和必须采用分家单的形式外,老人们如果想在子女之间进行财产分配,最好还是采用法定遗嘱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分家单和遗嘱的混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可能的纷争。
〖案情简介〗
张某1、张某2系王某的妻子和女儿。王某1、李某系王某的父母。1993年11月9日,王某经分家分得了位于老家的五间房屋。1996年7月8日,王某去世。2005年12月,上述老家的五间房屋拆迁,其后补偿了位于房屋一套。上述拆迁权益现均在王某1、李某处,张某1、张某2请求法院拆迁补偿后的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支持了张某1、张某2的诉讼请求。
〖马律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分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而王某通过分家协议取得涉案原五间房屋是否正确?
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立约人的姓名、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事项。法律对于分家协议的形式上并未规定。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独立生活的行为,是将原有家庭财产分成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对原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或分割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变更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分家赡养协议书由分家人、执笔人及调解主任签名,并盖有当地村民委员会公章,故本院认定涉案分家条约符合当地风俗,且已经实际履行。王某去世后,涉案五间房屋拆迁后补偿了房屋一套,张某1、张某2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法院判决上述房屋归张某1、张某2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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