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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如何操作(债转股一览)

什么叫债转股?通俗的来讲,债转股意思是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转变为股权关系。也就是说,原来你的公司欠银行的钱,既然还不起银行也不要了,干脆以这些银行借给公司的钱入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债转股的流程是怎样的,债转股对股市是利好还是利空呢?下面随趋势财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转股的流程:

02

(1)债转股的评估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A、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B、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定价:债权方面,基金以1:1账面价值承接债务;股权方面,由于项目不同,价格也不一样。股权投资的标的,是相对有发展潜力的板块,主要是云锡集团二级或三级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防控风险是此轮债转股的核心目的。2016年前9个月,居民通过增加房贷杠杆实现了杠杆转移,降低了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实现了不良生成率环比的降低;但是“9·30”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了居民房贷加杠杆,债转股政策落地后,将借助变相的居民加杠杆,直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生成率,同时降低企业的杠杆率。

(视觉中国/图)

而结合历史案例来看,AMC公司(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债转股方面深耕多年,具备先天优势,预计未来将会持续放量从A股投资机会角度看,随着债转股的不断推进,涉及AMC概念的A股上市公司将迎来巨大的投资机会。

一、引言

为了避免上述局部金融风险转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及了“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一条规定“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业务行为……”。为此,可以预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之后,银行将进行大规模的债转股。现实上,除了作为银行的债权人进行债转股之外,其他债权人也在尝试进行债转股的方式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对象企业”)降低企业负债增加流动性挽救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最终通过对象企业经营情况改善后实现或者减少债权损失。

然而,债转股严格意义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学者把债转股视为一种法律现象,即以对象企业的出资人权益“抵偿”债权的法律现象。【1】从字面上作简单理解,“债转股”就是“债权”转为“股权”,对象企业的债权人转为该企业股东。

二、公司债转股的法定要求

债转股除了权利的转变之外也是身份的转变。债权人通过债权消灭取得股权,身份变为公司股东。股东资格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增资时认缴出资;继受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赠与及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2】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另外,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另外,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是,关于债权评估作价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债权人将持有对象企业债权用于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必须对债权进行评估作价确定增资的具体金额。二是,关于债权验资程序。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对象企业在增加注册资本前,债权人可以通过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由于转股完成时,原债权消灭。对于转股完成时点,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为股权增资登记程序完成之日,不得约定在签署债转股协议后债权即消灭,避免转股不能完成时权利落空。最高院在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中认为,对象企业债权人取得完成出资应当完成将“债权”转化为“出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且完成增加对象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手续。【4】

综上,债转股的变更登记应该是债转股实施的核心手续。债权人和对象企业正式完成更变登记手续完成之时,债权人就对象企业的债权消灭,同时取得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对象企业股东资格及相关股权。

三、公司债转股的操作流程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债转股协议应由债权人、对象企业、转股企业股东共同签署。协议应明确约定拟转股债权数额、债权作价金额、转股价格及出资/持股比例等商业条款、股东权利、实施程序、股权退出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签署协议前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完成验资手续。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资决议作出后30日内,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程序完成后,转股事项完成。转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取得出资证明书。

四、小结

与此同时,既然是一项投资需要考虑风险和收益,笔者建议债权人应当注意下述一些问题:第一,债权人应当对拟转股企业的经营、负债和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认该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和发展的可能性,即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第二,债权人应当对对象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合理估值并且评估今后出售时的利润空间;第三,债权人在实施债转股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本文中所述债转股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存在法律风险。

【1】参见邹海林:《透视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

【2】参见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5版,第263页。

【3】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财务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张所海、黄剑虹与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2019)苏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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