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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扩股计算(溢价增资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假设万元注资日为1月1日,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有:盈余公积20,未分配利润80,实收资本100,100%由自然人A持有。

新增股东B自然人,投入200;股东C公司,投入200,如何重算股东实收资本?

原股东转让70%股权后,其在B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账面权益却因此而增加900万元,该部分增加的权益其实是由A公司代为支付。因此,原股东因溢价增资而增加的权益,应视为其股权转让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B公司原股东缴税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为66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会计处理同上。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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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投资方角度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被投资方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涉及更换工商执照的,新执照应按5元/件贴花。

还有很多朋友觉得,在现实中很难有合作方会同意这样的“同股不同权”的合作条件,但是反过来一想,只要A公司整体利益诉求得到了保障(收回10亿元土地款及溢价要求),多分一点开发利润给B公司让这个项目达到B公司的合作条件,对双方都有益,为啥要不同意呢?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溢价增资扩股计算(溢价增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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