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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炒股前十名与炒股特别厉害的明星

众所周知,大凡参与资本市场者,莫不为赚利而来,可惜历史一再证明在投机活动中,绝大部分参与者必定亏损。我们见过市场中神一样的投机高手,通过魔术般操作积累大量财富,巴菲特是被提及最多的名字,但更多的是不停往市场送钱的倒霉蛋。其实,这很符合客观规律,投机市场得以维持的前提就是亏的多、赚的少。人性中除了冷静外,更多的是自信甚至自负。于是乎,前赴后继的投机者通过各种方法进入市场,都希望从此走向财务自由。

而想实现财务自由,股市是一个最好的地方之一。而又想在股市获得暴利,则主要抓那些市场中的翻倍龙头股,也就是股市中的“明日之星”企业,一旦看准买入,盈利让你倍增数倍。

如何找到今后能翻数倍股票的方法呢?人们暂且把今后能翻数倍的股票称为“明日之星”股。在股票历史中,“明日之星”股在被人发现之时,往往像沧海遗珠,埋没在众多股票中,然而当“明日之星”上市公司潜质显露时,股价往往翻数倍,甚至十几倍。这显然不属投机范畴,初级市场有这种机会,成熟市场也仍有这种机会。

要成为“明日之星”应至少具备以下一些特征: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将资金集中在专门的市场、专门的产品或提供特别的服务和技术,而此种产品和技术基本被公司垄断,其他公司很难插足投入。那些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竞争程度不高,把资金分散投入,看到哪样产品赚钱即转向投入,毫无公司本身应具有的特色,以及无法对产品和技术垄断,在竞争程度很高的领域中投入的上市公司很难成为“明日之星”。

2、产品和技术投入的市场具有美好灿烂的发展前景。当然对市场的前景具有前瞻的研判必不可少。比如,世界电脑市场的庞大需求使美国股票“IBM”和“苹果”成为当时的“明日之星”;香港因为人多地少,加上地产发展商的眼光,使地产上市公司利润和股价上升数倍。

3、“明日之星”上市公司应该在小规模或股本结构不大的公司中寻找。由于股本小,扩张的需求强烈,适宜大比例地送配股,也使股价走高后因送配而除权,在除权后能填权并为下一次送配做准备。如此周而复始,股价看似不高,却已经翻了数倍。

4、“明日之星”上市公司所经营的行业不容易受经济周期所影响。即不但在经济增长的大环境中能保持较高的增长率,而且也不会因为宏观经济衰退而轻易遭淘汰。

5、公司经营灵活。生产工艺创新,尤其是在高科技范围,它们比其他的公司有高人一筹的生产技巧,容易适应社会转变所带来的影响。

6、公司肯花大力气进行新技术研究和创新。肯花钱或有能力不断发展新产品,始终把研究和发展新技术和新产品放在公司重要地位,如此,公司才有能力抵御潜在的竞争对手,使自己产品不断更新而立于不败之地。

7、公司利润较高或暂不高。但由于发展前景可观而有可能带来增长性很高的潜在利润。这一条对发现“明日之星”十分重要,因为利润成长性比高利润的现实性更为重要,动态市盈率的持续预期降低比低企的市盈率更为吸引人。

8、公司的股本结构应具有流通盘小、总股本尚不太大。且总股本中持有部分股份的大股东应保持稳定,大股东实力较强对公司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甚至有带来优质资产的可能。

9、公司仍未被大多数人所认识。虽然有人听说过公司名称,但大多数投资者都不知道该公司的股本结构、潜质、经营手法、生产技巧和利润潜力等,太出名或已经被投资者广为知道的上市公司不可能成为“明日之星”。

10、“明日之星”股在行情初起时股价应不高。至少应在中、低价股的范围内寻找,因为从几元的股票翻倍到数十元较容易,而几十元股票要涨到数百元则对大众心理压力较大。若

大大躲避因股价下跌和振荡调整给你带来的风险。

具体说来有如下几大特点:

一、避险第一,赚钱第二

把躲避风险放在第一位,不赚钱不要紧,但不能赔钱,因为股市之中不缺少机会,只缺少资本。赚少也不要紧,只要赚,能够积少成多,就能使你的帐户资金稳步上升、增值。具体体现在:该绝招能把下跌的股票、振荡调整的股票、涨的很慢的股票、涨幅很小的股票、股性不活、没有拉升动能(及成交量的推动)的股票、历史上曾经大幅炒过的股票、有问题的股票、有退市风险的股票,一概剔除、筛掉(滤掉)一概不参与。只参与那些能涨而且正处在快速拉升阶段的股票。怎样寻找确定这类股票是该绝招的关键所在,这叫找准炒作对象(个股);其次是根据大盘及个股的走势确定持有该股的时间,还有何时介入、何时卖出等具体的技术性要求。

二、在不确定性中,找确定性(必然性)

即在涨跌不定的股票中,寻找到必然上涨,而且涨的既多又快的个股,进行小波段炒作。该绝招强调在个股没有形成必涨的态势之前,绝不提前入场,以免空空等待。茫茫股海之中,不确定的因素很多,明明看涨,它却下跌,明明认为是跌,它却上涨。该绝招的最大特点则体现在能够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中,寻找到了比较确定的上涨因素和必涨条件,这是本绝招的关键所在。从而使你的操作始终处于必然上涨的波段之中,这就是保证使你“常在河边走,却总也不湿鞋”(即没有危险性),既使遇到特殊情况也能使你果断平仓出局。

三、快进快出,平时多以空仓观望为宜

看到机会才介入,这叫“不见兔子不撒鹰”,该绝招强调既不盲目的介入某只股票,也不提前介入某只股票,以免因过早提前进场空空等待而耽误时间。影响你的资金使用效率,因为时间也紧。只在股票即将拉升的前一天介入,第二天或第三天赚取到一定数额利润后就应果断出局(当然也要根据大盘及个股的具体情况而论,总之要赚取庄家这段利润的80%则足矣!),千万不要过贪,该绝招绝就是绝在我既不抄底,也不逃顶,只赚中间一段,即所谓的吃鱼只吃中段。既不要头,也不要尾。因为吃头,得有较长时间的等待——太慢;吃尾则具有较大的风险——稍不小心,则会将你套住,从而产生了风险,不贪——则避免了被套,不提前介入(不抄底)则不用空空苦苦地等待,要知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股有朝涨夕跌,不定之数太多啦!必定的上涨阶段太少了,这也正是绝大部分股民赔钱,只有少数人赚钱的根本原因。因为你总在不赚钱的涨跌波浪之中生活,所以赔钱则成为必然,赚钱则成为偶然,当你掌握了我总结的这一绝招之后,则赚钱成为必然,赔钱成为偶然。你相信吗?

四、透过现象,把握庄家的本质:

该绝招的另一最大的特点是:它不仅仅局限于k线图表、数据、技术、指标等现象的分析,而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能透过盘面、盘口所表现出来的图表现象,而深刻地领会把握住庄家的思想(目的、打算、计划、操作步骤等)从而达到去伪存真,剔除庄家所做的技术骗线,从而达到与庄家相合与上涨的节拍相合的目的。因为庄家的操作思路决定股价涨跌,股价的涨跌决定k线的阴与阳,K线的阴与阳决定均线的方向和k线的形态等。要知道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图表的数据等现象)是变化的表现,内因通过外因而表达出来。此两者必须达到一致时,才是真相。只看现象,不分析本质往往会看错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知道庄家的操作受制于大盘,而大盘受制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而国家的经济又受制于世界的经济形式,而世界的经济形式又受制于天意(天数)和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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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来源:券商中国


 

 


 

 

 

 


 

 

 

 


 

 

 

 

 

网友:这才是真正的股市资本大鳄!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任良成操纵股票的处罚决定书。

任良成控制201个股票账户,操纵16只股票。其中,操纵8只股票合计盈利约2.76亿元,另外8只股票合计亏损约2.99亿元。单单操纵“酒钢宏兴”一只股票就盈利超2亿元。

任良成辩称,自己主观恶性低,没有恶意逃避监管,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并说明情况。他自1991年开始投身证券市场,投资股票30余年,大宗交易股票近10年,每年交易2000亿元至5000亿元,年缴纳印花税和佣金2亿元以上。投资设立股票博物馆,为宣传股票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本案处罚过于严苛。

证监会表示,本案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证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

据悉,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涉及刑事案件,证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最终,证监会对其罚没约3亿元。

控制201个账户操纵股票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陈某华、陈某(甲)等31人名下的51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一组账户)。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蔡某农、陈某华等98人(包括2家法人)名下的150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二组账户)。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先后操纵16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控制第一组账户操纵“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等12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控制第二组账户操纵“远兴能源”“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操纵单只股票盈利超2亿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控制涉案账户操纵“酒钢宏兴”等1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操纵“酒钢宏兴”“漳州发展”“广宇发展”“曙光股份”“全柴动力”“天宝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盈利约2.76亿元,操纵“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国脉科技”“钱江生化”“广宇集团”“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亏损约2.99亿元。

在上述股票中,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一只股票就盈利2.02亿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酒钢宏兴”,操纵“酒钢宏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41亿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1.7亿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7.39亿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38.63亿元。竞价卖出成交14.8亿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2.5亿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酒钢宏兴”全部卖出。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酒钢宏兴”共有23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23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第一组账户在2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约7050万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82亿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第一组账户在2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6730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75亿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4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9.99%。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4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股价行为。

每年交易额2000亿到5000亿

证监会认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任良成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其一,涉案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对“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系正常交易。任良成大宗交易买入“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后,于次一交易日卖出时,因遇到他人猛烈“出货”,为顺利卖出,被迫买入部分股票以摊平成本,相关行为并非操纵证券市场。除大宗交易外,对“美锦能源”“太化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的其他二级市场交易,都属于主动建仓,交易时间较短,持股数量不多,流通股占比很低,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在同一交易日内既买入又卖出同一股票,系利用此方式实现股票交易的“T+0”以赚取差价,而非为了操纵证券市场。

本案中未发生大宗交易的10只股票,即“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系任良成主动选股交易以赚取差价,属正常交易而非操纵证券市场。此外,证监会认定的个别数据可能有误,包括误将大宗交易买入股票数量计入竞价买入股票数量、使用错误的计算公式等。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大宗交易“酒钢宏兴”“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的获利,系源自于大宗交易折扣,不属于违法所得。同时,即使认定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因交易“酒钢宏兴”而向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预留款等支出1亿余元,亦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其三,本案行政处罚过于严苛。任良成本人主观恶性低,采取的交易手法较为简单,未联合他方共同炒作股价。大部分股票是大宗交易,并未恶意“炒小、炒差、炒新”。交易个股时间短暂,未持续、长期、反复“炒作”一只股票,亦未利用股市“黑嘴”诱骗投资者跟风操作。

任良成没有恶意逃避监管,主动配合证监会调查并说明情况。任良成自1991年开始投身证券市场,投资股票30余年,大宗交易股票近10年,每年交易2000亿元至5000亿元,年缴纳印花税和佣金2亿元以上。投资设立股票博物馆,为宣传股票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目前,任良成因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刑事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刑罚,已受严惩,不宜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被多次处罚后仍继续操纵市场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任良成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任良成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本人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曾明确承认,其在卖出股票时,为能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顺利卖出,有时会指挥下属公司员工进行“护盘”操作,即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本案中,涉案账户交易“酒钢宏兴”等股票的手法,与任良成自述的操纵手法完全一致。任良成涉案交易系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其所谓的“正常交易”。此外,对任良成有关“个别数据可能有误”的疑问,经证监会再次核实,相关交易数据准确无误。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认定准确。本案中,“酒钢宏兴”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获利和二级市场交易密切关联,即任良成之所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保障大宗交易买入股票的高价减持。换言之,涉案账户大宗交易的获利实际上源自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故应依法纳入违法所得。

证监会在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时,已依法扣除买入股票成本和支付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税费。任良成所谓“应将大宗交易折扣获利、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预留款等金额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持。即使任良成向大宗交易中间人支付了佣金、预付款,亦系任良成对违法所得的分配和流转,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其三,本案对任良成的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对任良成一定程度上配合我会调查以及任良成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目前我会对任良成的量罚幅度适当。

须说明的是,本案任良成操纵的16只股票中,除“酒钢宏兴”外,其余15只股票均不涉及现有刑事案件。对涉及刑事案件的“酒钢宏兴”,证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

证监会表示,根据前述复核意见,剔除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酒钢宏兴”后,任良成操纵“漳州发展”等7只股票合计盈利约740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7400万元,并处以2.22亿罚款。

 

 

 

 

 

 

 

 

 

责编:朱雨蒙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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