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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挣钱合法吗,公务员炒股纪律要求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今天“澎湃财经”的一篇新闻火了,被到处转发。

新闻引用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的一篇文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投资股市,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但不能违反这7条红线……

很多人欢呼,公务员可以炒股票了,是对股市的大利好。

其实很多年前,公务员就可以炒股票。最开始好像是处级以上干部不能炒,后来条件放宽,只要按照规定做好申报就行。

但是,炒股票有两个尴尬,导致很多公务员只敢偷偷摸摸进行。

尴尬一:股票开盘时间都是工作时间,你如果买卖股票,会被领导认为不务正业,不用心上班。

尴尬二:大多数亏钱,不提也罢……

奶爸在这里给公务员朋友支个招,可以有效缓解上面两个尴尬。那就是,对,指数定投哈。

真的挺好。又不影响工作,还能挣钱,领导问起来也敢推荐。特别是现在,算是相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更加理直气壮。

说到指数定投。擦,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又是月底,到了每月一次的定投日了。请朋友们不要忘记下注。

跟着奶爸在蛋卷基金一起操作的朋友,明天也将会收到提示短信。

垃圾分类概念股航天晨光喜提三连板,今天晚上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由于目前国内垃圾分类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不知道其他城市垃圾分类推进到什么地步了,反正上海最近搞得如火如荼,每天早晚定时定点投放,有志愿者在那里守着,问你是什么垃圾。

据说,这个问题和门卫大爷经常问的“你是谁、从哪来、到哪去”等三个问题并列,合称人生“四大哲学终极拷问”。

我没用心研究,不大搞得懂,每次都要问家里小丫头:这个垃圾怎么分?然后才知道,哦,湿垃圾、干垃圾。

她们还告诉我:如果湿垃圾用塑料袋拎过去,湿垃圾倒完,塑料袋要扔在干垃圾那边才对。好精细……

7月1日开始,上海的垃圾分类就强制执行了。还有诸多不习惯,需要慢慢适应。估计整个群体的习惯改变,还要很多年。

最近市场炒作“重组条件放宽”,神雾环保收获两连板。今晚发布公告:因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及董事长、实控人吴道洪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满足实施重组上市的条件。

对于这种公告,只能用一个字点评:实诚。

“股王”贵州茅台今天盘中差点股价破千,最高达到999.69元。这样下去,股票账户里有茅台,迟早会变成炫富的一种标志。

可以脑补一下哈总去人民广场相亲,介绍自己说是基金经理,估计没有阿姨会理睬她。但如果假装谦逊说,什么都没有,只是给未来家庭预存了几手茅台股票,估计阿姨会拉他借一步说话:可以不加名字,不加名字~

------操作指南------

1.大势。总体趋势评分:8.2分;阶段最强指数:上证50、沪深300。(评分8分以下不超过半仓,6分以下不建议参与)

2.概况。今天市场小幅震荡,概念板块涨跌各半。农业与种植业、燃料、垃圾分类、钢铁、乡村振兴、消费金融等涨幅居前,保险、次新股、创投概念、通信设备(5G)、消费电子等跌幅居前。个股涨跌比1385:2080,自然涨停69家、跌停5家。

3.观点。其实大多数时候,市场都是大涨或大跌一两天,随后一段震荡。所以很多东西急不来的,就放轻松点看看财经新闻,做做简单布局。我希望长期看我夜报的朋友,慢慢能养成一种长期投资理财的思维,而不是忙进忙出的不好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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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01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02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03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4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05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06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7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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