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问题_股票在线问答_短线股票推荐_问财选股_ 好喜购问股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股票委托交易_股票委托方式

从业十几年,依然会遇到客户由于不了解交易规则,导致委托无效而错失好的买卖时机。

今天我把一些实用的交易规则做个汇总,避免大家下次再犯同类的错误。

1、集合竞价规则

委托成交规则:先价格优先,后时间优先

时间段:

9:15~9:20(不含9:20)可撤单。

有时会看到标的在这个时间段股价涨停或跌停,随后价格又恢复正常的情况。这是因可撤单而导致的,多为虚单,这5分钟可看可不看。

9:20~9:25,撤单不会立即生效。也可以理解为,即使你撤单申报,也要到9:30开盘才能生效。

这5分钟才是真实的资金委托意图,因撤单不会立即生效,主力资金不会轻易拉台或打压股价。

9:25点开盘价诞生,集合竞价结束。

划重点:如果想在集合竞价委托成交,那么买入需要挂单高于9点25分的开盘价格,卖出需要挂单低于9点25分开盘价格,最终都会以开盘价格成交

这里有个细节,一般受利好推动的股票或ETF,在9点20分到9点25分这段,集合竞价的委托价格会逐步走高,如果你提前在现价附近下单,又无法立即撤单,可能会出现挂单价低于开盘价而无法成交的情况。

因而如果你很看好某只标的想集合竞价买入,或因不看好想减仓卖出,那么可以等到9点24分,根据现价的波动情况,买入考虑挂高2%左右,卖出考虑挂低2%左右,来确保成交,(涨跌停范围内的挂单都有效)。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无法撤单。买卖申报以15:00收盘价成交,规则同早盘9:25开盘价成交。

想尾盘买卖的,同样建议挂高买入,挂低卖出,最终以收盘价成交。

2、涨跌停板的委托成交规则。

股价涨停时可以正常买卖委托,但因涨停时卖单较少,涨停价委托买入按时间优先顺序成交。

股价跌停时可以正常买卖委托,但因跌停时买单较少,跌停价委托卖出按时间优先顺序成交。

一字板开盘的情况:当某只股票有重大利好或利空时,会出现一字板涨停或跌停开盘。

想买入追涨或卖出止损,需提前一晚参与夜市委托,才有成交的可能。

每家券商的夜市委托时间不同,但隔日早上券商报送交易所的时间相同。

那么无论是晚上8点开始夜市委托的券商,还是10点才开始夜市委托的券商,最终早盘报单时间一致。

机构的优势:VIP快速通道席位,在夜市委托开始的那一秒,利用快速通道专属席位,以及程序化下单,可以获得比散户更快的委托速度,这也是散户在夜市委托涨停或跌停难以成交的主要原因。

3、注册制股票的集中竞价规则

集中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

注册制与核准制:目前A股中上证以60开头和深成指以00开头的股票为核准制,创业板30开头和科创板688开头的股票为注册制。

核准制集中竞价时段,委托报单可以在涨跌停范围里申报。

注册制集中竞价时段,委托报单仅可以在现价上下2%范围内申报

因而如果委托申报买卖创业板和科创板这类注册制股票,报单价格大于现价的2%范围,则为无效申报,这是很多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地方,导致错失买卖良机。ETF不受此限制。

4、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核准制: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简单说就是最高涨幅不超过44%,最大跌幅不超过36%

上交所:上市首日涨跌幅达到 44%,停牌30分钟。

深交所: 上市首日股价较开盘价涨跌幅至10%时,停盘30分钟;复盘最高涨幅为44%。

注册制: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实施±20%涨跌幅限制。

但是设有临停制度:即当日盘中股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和下跌达到30%临时停牌10分钟;停牌后股价较开盘价上涨至60%时,再次停牌10分钟;复牌后涨跌幅不受限制。

可转债: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规则。

沪深两市的可转债交易价格涨跌幅超过20%,停牌半小时,若是半小时的时间超过14:57分,那么会直接在14:57分复牌;

若是当日累计价格涨跌幅超过30%会停牌至14:57。上市首日最多临时停牌两次。

总的来说,不论可转债如何进行停牌,都会在交易日当天14:57恢复交易。

以上这几个交易规则,是最容易被忽视,容易犯错的地方,将他们详细列举出来,就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尽可能的避免这些错误重演。

莫磊,申万宏源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证书编号:S0900621020024。本文所载信息及表述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所涉及的标的不作推荐。本人不对所引发的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人须对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股票交易指令,应视为有效

——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股票买卖交易指令,虽在证券公司提供或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亦视为有效委托。

标签:|证券|交易指令|驻留委托|盗卖盗买股票

案情简介:2001年,贾某以其采取驻留委托使用密码下单交易的账户中的优质股票被他人盗卖并买入垃圾股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股票交易过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户下达,而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亦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故贾某与证券公司之间所签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客户责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②由于涉案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是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即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系依据客户本人资金账户账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故虽然证券公司认可贾某当天未在证券公司专户室现场,亦认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不是贾某通常使用的电脑终端,但仅能证明贾某未亲自下达委托指令,不能排除贾某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某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现贾某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证券公司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亦不能向法庭提供因证券公司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故贾某要求证券公司承担其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证据,判决驳回贾某诉请。

实务要点: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即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系依据客户本人资金账户账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该交易指令应视为有效委托。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4885号“某证券公司与贾某证券纠纷案”,见《贾铁英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周荆、唐延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商:322)。

===================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股票委托交易_股票委托方式]

引用地址:https://www.haoxigou.com/202403/40539.html

tags: